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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进口电梯的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
(六)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五条 执行本规程规定的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 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Pa为±1%;
2.压力大于200Pa为±5%。
(七) 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七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以上资格,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注: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全部内容;不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无须填写该申请书的第4页内容);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电梯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3,以下简称《内容与方法》)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十一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场所。
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单位的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型式试验合格或及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并在该电梯进行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十三条 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检验检测进行中,检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